(2015)淮开执字第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仁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702号被执行人吴仁燕(××人)。被执行人吴仁燕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105)淮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仁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仁燕名下有一套房屋,位于��浦区南浦佳园A2幢302室,面积为65.43平方米,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被执行人吴仁燕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待其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