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兰申请执行郝永利、武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郝永利,武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837号申请执行人马兰,女,汉族,1963年0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郝永利,男,蒙古族,1963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宽,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兰与被执行人郝永利、武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永利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永利所有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