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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俊堂诉张轩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堂,张轩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周俊堂,男,汉族,静乐县人,农民。被告张轩英,男,汉族,静乐县人,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堂诉被告张轩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俊堂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俊堂负担。审判长  张美英审判员  刘 晶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