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俊堂诉张轩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堂,张轩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周俊堂,男,汉族,静乐县人,农民。被告张轩英,男,汉族,静乐县人,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堂诉被告张轩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俊堂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俊堂负担。审判长 张美英审判员 刘 晶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