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诉闫××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times,闫×&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杨××,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二油矿职工。被执行人闫××,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飞马高级润滑油脂厂买断职工。原告杨××诉被告闫××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杨××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闫××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