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7号原告: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海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