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孟昆诉贾玉、戚云、江苏苏信电气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昆,贾玉,戚云,江苏苏信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孟昆。被执行人贾玉。被执行人戚云。被执行人江苏苏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贾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孟昆诉被执行人贾玉、戚云、江苏苏信电气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孟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07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不宜处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行员潘子龙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