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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16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