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16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6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