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谢成现与孙重雪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谢成现。被执行人孙重雪。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重雪之夫李林林生前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二道口支行6230334001000993115账户上的存款1397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