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金玲与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玲,康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被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原告冯金玲与被告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金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金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