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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金玲与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玲,康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夏邑县。被告康茂军,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夏邑县。原告冯金玲与被告康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金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金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乔战坡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