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7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334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北京薪雨瑞璐文化传播工作室。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1层1-E。法定代表人李美瑛,职务不祥。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朵医疗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薇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熙朵医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2015年5月,原告获知被告从2014年开始陆续在其新浪博客(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u/3114370062)中,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整形美容业务的商业宣称,涉嫌侵权文章标题为《熙朵整形:翻身大站,win得人生》、《熙朵整形:张亮疑赴韩国整容为何明星都爱苹果肌?》、《熙朵整形:超强瘦脸术,你还认得她们吗?》及《熙朵整形:产后辣妈好身材!你羡慕吗?》,上述四篇文章中共使用原告11张照片用于宣传被告经营的整形美容业务,另外,文章下方附有被告整形业务的企业字号、QQ号、微博、公众微信号、联系电话等,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在侵权照片下方公然捏造原告双眼皮怪异,与之前的大眼萌妹形象相差甚远等不实信息,使原告受到诸多质疑与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时光恋人》、《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原告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2003巨星旋风超级盛典”内地最具风格突破创意女演员、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千元,以上各项共26万3千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熙朵医疗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开始,熙朵医疗公司在其开设的新浪微博(微博名称:熙朵整形;网址:http://blog.sina.com.cn/u/3114370062)上陆续发布题为《熙朵整形:翻身大站,win得人生》、《熙朵整形:张亮疑赴韩国整容为何明星都爱苹果肌?》、《熙朵整形:超强瘦脸术,你还认得她们吗?》及《熙朵整形:产后辣妈好身材!你羡慕吗?》四篇文章,并在文中使用多张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在文章下方标有熙朵医疗公司的联系电话、QQ号、微信号等信息。在《熙朵整形:张亮疑赴韩国整容为何明星都爱苹果肌?》一文中,载有“近看之下李小璐的皮肤紧实,五官确实很漂亮,但是这双眼皮好怪异,与之前的大眼萌妹形象相差甚远,粉嘟嘟的苹果肌怎么感觉下垂了”的文字内容。2015年6月17日,李小璐对上述证据进行保全,支付公证费1500元。现涉案微博图文已被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网页拷屏图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熙朵医疗公司在其微博上发布四篇宣传整形美容的博文,文章内容和配图足以引起读者对李小璐的误解,降低了李小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同时,熙朵医疗公司未经李小璐许可,使用李小璐的多张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熙朵医疗公司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的维权成本支出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熙朵医疗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李小璐肖像的商业价值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新浪微博首页上向原告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零八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六百九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熙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一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