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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龙湾区银丰房屋介绍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龙湾区银丰房屋介绍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322号原告:温州龙湾区银丰房屋介绍所。投资人姓名:王建秋。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龙湾区银丰房屋介绍所诉被告王建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龙湾区银丰房屋介绍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温州龙湾区银丰房屋介绍所负担。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渝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