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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慧华。委托代理人:邢红伟,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莘雨晨。被告:朱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建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州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