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8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乔徽与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乔徽,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57-2号申请执行人乔徽。被执行人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5)嘉盐执民字第857-1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5年7月8日、7月21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存货及车辆(牌号分别为:浙F×××××、浙F×××××)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故本院决定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存货以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于2015年7月24日发布了变卖公告。8月25日,买受人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687848-1)以269650元买受了其中的办公设备。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设备归买受人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海盐杭州湾大桥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