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王宝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波,王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波。被执行人王宝磊。刘金波持(2015)牧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王宝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牛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