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然与李少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李少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王然,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斌,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现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918059-5。代表人:高航,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然与被告李少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少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然撤回对被告李少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合计370.00元,由原告王然负担。审判员 刘芝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