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牙某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某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牙某华,俗名卜毛,农民。2007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牙某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牙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牙某华伙同韦某甲、覃某、韩某、韦某一、廖某甲、韦某乙、韦联某、韦朝某、陈某、韦某丙、牙某二、韦宏某、韩代某、牙韩某、黄某、牙述某、韦某丁、牙运某、韦某戊(十九人均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东兰县城陵园路口一间民房二楼进行开设赌场,招揽赌客用扑克牌作赌具以“划船”、“三公”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分红。另查明,被告人牙某华于2007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牙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韦某甲、覃某、韦某丙、陈某、牙某某、黄某、牙述某、韦某丁、牙运某、韩某、韦某乙、韦某戊的证言,被告人牙某华的供述,陈某、牙某某、黄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7)虎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2)晋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书、东兰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东兰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榕看放字(2012)2200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华伙同韦某甲、覃某、韩某、韦周某、廖家某、韦某乙、韦联甲、韦朝甲、陈某、韦某丙、牙某、韦宏某、韩代某、牙韩某、黄某、牙述甲、韦某丁、牙运某、韦某戊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划船”、“三公”形式聚众赌博,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牙某华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牙某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牙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牙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覃文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5、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