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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梁某某、何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梁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清举,局长。委托代理人常玲。委托代理人王振花。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0。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户籍住址:珠海市。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52X。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已更名,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梁某某、何某某于2012年12月9日超生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梁某某、何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72386元。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何某某逾期未缴纳第二期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00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调查笔录;3.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4.《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5.居民户口簿;6.结婚证;7.出生医学证明;8.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及送达凭证;9.珠香府(2014)83号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梁某某、何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何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并在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后,缴纳了第一期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0670元。2015年7月31日第二期应缴社会抚养费到期后,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梁某某、何某某至今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被执行人梁某某、何某某在《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中所作的保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第二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董咏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