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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孟某某,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袁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原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对被告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