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书秒与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申书秒,又名申树秒,男,汉族,1978年3月2日生,住西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明明,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彦宾,又名张孬,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生,住西华县。再审申请人申书秒与被申请人付明明、原审被告张彦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4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书秒申诉称:原审认定质押合同无效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挖掘机有纠纷证据不足;被申诉人付明明未尽到管理责任。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申请人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书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