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林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一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三组与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村委会、被告陈绪友、被告何远辉、被告何远航及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二组、四组、五组、六组林业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一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三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村委会,陈绪友,何远辉,何远航,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二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四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五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六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林民初字第5号原告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一组。代表人唐仁初,该组组长。原告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三组。代表人曾庆解,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谭青生,男,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村委会。代表人唐仁西,村委会主任。被告陈绪友,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远辉,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远航,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郭金,男,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第三人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二组。代表人何开元,该组组长。第三人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四组。代表人黄昌喜,该组组长。第三人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五组。代表人曾宪行,该组组长。第三人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六组。代表人蒋承有,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一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三组与被告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村委会、被告陈绪友、被告何远辉、被告何远航及第三人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二组、四组、五组、六组林业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传票传唤,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一组、第三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一组、蓝山县毛俊镇清溪村第三组承担。审 判 长 梁邦生人民陪审员 李坁徽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莉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