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小玲与高连祥、李世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小玲,高连祥,李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37-1号申请人田小玲,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高连祥,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世珍,女,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连祥驾驶的鲁N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