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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小玲与高连祥、李世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小玲,高连祥,李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37-1号申请人田小玲,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高连祥,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李世珍,女,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连祥驾驶的鲁N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