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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石萍与张志亮、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亮。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村街南极北路28号千府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志亮,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德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村街南极北路28号千府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志亮,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耀升。以上委托代理人刘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萍。委托代理人甲建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志亮、陈静、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德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耀升因与被上诉人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还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和证据后,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6万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安 述 峰审判员 谭 晓 春审判员 汪 家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