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东芬与康艳青、黄宾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李东芬,职员。委托代理人文延军,后李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被告康艳青,农民。被告黄宾宾,农民。被告梁三宾,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85号。负责人于炳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宪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芬与被告康艳青、黄宾宾、梁三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芬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东芬负担。审判员牛金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