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文辉与重庆市德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辉,重庆市德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728号原告:文辉,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栋,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德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10栋49-61号门市,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贞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辉诉被告重庆市德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辉负担。审 判 长 余 力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