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琴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琴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地盛大花园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黄小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友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穆传林,男,汉族。被告:杨琴所,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琴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