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易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被告王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齐保存。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2011年9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2年2月1日生育男孩王某甲,2013年10月13日生育女孩王某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存在。四、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无。六、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欠马某琴20000元,欠西柳泉村徐某磊3000元、王某江3000元、齐某存10000元、王某良5000元。被告称:“夫妻共同债务还欠西柳泉王某12000元、东柳泉二某3000元、北河北郭某4000元”。原告对欠东柳泉二某3000元、北河北郭某4000元不予认可,对欠西柳泉王某12000元只认可欠王某钱但数额不清楚。七、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甲(3周岁)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孩王某乙(1周岁)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各自负担其相应的生活、教育费用。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负担。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依法负担。十、被告答辩意见:我对她很好,我们有两个孩子,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我不同意离婚。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王某甲、女孩王某乙,说明原、被告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闹矛盾,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睦相处。为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静审 判 员 赵敏妍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