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向军,陈欣杰,冯兆强,于红卫,师长华,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郑向军,男,生于1978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陈欣杰,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冯兆强,男,生于1980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红卫,男,生于1981年8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师长华,男,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婷,女,生于1979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向军、陈欣杰、冯兆强、于红卫、师长华、王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郑向军、陈欣杰、冯兆强、于红卫、师长华、王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