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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陶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518号原告陶某。被告曾某。原告陶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子贤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