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巡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齐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214号原告刘强,男住址法库县。被告齐威,女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刘强与被告齐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00元,减半收取为1530.0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古 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