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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崔蓉与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蓉,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4-3号申请人崔蓉,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被执行人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中华巷。崔蓉申请执行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4)东十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认被执行人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崔蓉借款300000元及利息60600元,共计3606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崔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3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宏博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十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鞠洪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