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韩玉海与刘焕杰、邬学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海,刘焕杰,邬学礼,鹿同芳,崔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海。被执行人刘焕杰。被执行人邬学礼。被执行人鹿同芳。被执行人崔丽媛。申请执行人韩玉海与被执行人刘焕杰、邬学礼、鹿同芳、崔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