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红苑与黄利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苑,黄利云,邓远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邓远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处理。合同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利云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