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洋与XX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XX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刘洋,云南省绥江县人,住绥江县。被执行人XX全,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本院在执行(2015)绥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XX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执行人XX全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清偿申请执行人刘洋借款本息327000元,并负担申请支付令费2068元、申请执行费480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XX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将执行情况向权利人释明后,其同意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绥执字第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