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3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士阔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朋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