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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其他不详。委托代理人程芳、王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汤志鸿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