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志强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被执行人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金钱,人民法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