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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侯霞诉张书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霞,张书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侯霞,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盛园路温馨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张书军,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霞诉被告张书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霞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霞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永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