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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官帮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帮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46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帮望,农民。201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帮望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天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帮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0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另案处理)来到本市箬横镇箬横小学未来星家教门口路边,用画针敲破被害人张某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5000元。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元。2、2015年4月份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路桥区蓬街镇东小区7号旁,用画针敲破被害人罗某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只皮夹。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元。3、2015年4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本市箬横镇水星家纺门前路边,用画针敲破被害人陈某甲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只MK牌黑色拎包,包内有现金3000元。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元。4、2015年4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本市新河镇新新中路21号门前,用画针敲破被害人陈某乙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套丸美化妆品及现金2000余元。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5、2015年4月22日8时15分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本市箬横镇星辰大药房门前,用画针敲破被害人朱某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只黑色皮包,包内有现金10000元。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6、2015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本市新河镇中心幼儿园对面路边,用画针敲破被害人胡某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个包袋,内有现金2000元。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7、2015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本市箬横镇箬横小学往北中兴东路181号门口,用画针敲破被害人陈某丙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窃得车内一只红色女式挎包,包内有现金50元。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元。8、2015年5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本市箬横镇兴箬幼儿园门口,用画针敲破被害人梁某甲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只仿LV包。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元。9、2015年5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卷桥街60号门前,用画针敲破被害人梁某乙停放的沪A×××××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一只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200元等物。现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元。10、2015年5月2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官帮望伙同“阿宝”来到本市箬横镇移动公司门口,用画针敲破被害人林某停放的浙J×××××轿车玻璃,后在车内窃得的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500元、一部苹果4代手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只皮夹等物。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现被盗现金750元、苹果平板电脑及皮夹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官帮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0元。2015年5月26日1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在路桥区金清镇人民路附近抓获被告人官帮望。被告人官帮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官帮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胡某、梁某乙、罗某、陈某丙、朱某、林某、梁某甲、陈某甲、张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赔偿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手印鉴定书,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官帮望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帮望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官帮望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官帮望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官帮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官帮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官帮望对被害人张君英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600元及其他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张君英;追缴被告人官帮望对被害人陈丹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600元及其他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陈丹;追缴被告人官帮望对被害人陈慧娜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及其他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陈慧娜;追缴被告人官帮望对被害人朱国志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500元及其他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朱国志;追缴被告人官帮望对被害人胡晒晒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元及其他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胡晒晒;追缴被告人官帮望对被害人林荣根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00元及其他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林荣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仇仁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