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朴立敏与王旭东、吕春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东,朴立敏,吕春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东,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兵,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立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春城,无业。上诉人王旭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旭东与被上诉人朴立敏、吕春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了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第二项内容为朴立敏另行起诉吕春城。重审时应查明吕春城是否签收调解书,在调解一案中对于本案争议的债务是否认可。并根据该生效调解书第三项(原告朴立敏与被告王旭东无其他纠纷),你院判决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退还上诉人王旭东。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