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瑁 与陈文辉、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辉,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73-1号被执行人:陈文辉。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建。本院执行申请人郭瑁申请执行陈文辉、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2458.4元,执行费3987元,迟延履行金8708.39元,共计285153.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文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行账户内17644.79元,剩余案款267509元由本院依法截留奎屯铜冠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本院账户内,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