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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兴松,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某华,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卫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邹铁斌、刘喜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楚伟、谢兴松,被告谢某某及其代理人谢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农历2011年正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3月30日在新化县吉庆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5月8日生育儿子谢某西。婚后,被告谢某某经常赌博,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导致夫妻经常发生争吵,乃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8月的一天,因被告谢某某打牌,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拳脚相加,使原告全身青肿,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陕西省澄城县娘家居住至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谢某西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赵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赵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赵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赵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3、谢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谢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4、结婚证复印件1张,拟证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5、谢某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子谢某西的身份基本情况。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8日婚生子谢某西的事实;6、证人谢某连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情况。7、证人谢某华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谢某某对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5无异议,对证据6、7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辩称:被告谢某某老实本份,长期在外打工,在家打牌的现象很少,每月付2000元的抚养费给小孩,不是原告诉讼状所说的那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不同意离婚。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中国邮政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3份,拟证明被告每月给小孩支付了生活费。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谢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模糊不清,不知道证据的真实性。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审核认定:对原告提交的第1-5号书证,该5份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赵某某拟证明的举证事实,且该事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第1-5号书证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第6、7证据,被告谢某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因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及庭审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在2006年左右在深圳打工时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3月31日在新化县吉庆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于2011年5月8日生育儿子谢某西,2014年8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将儿子谢某西带往陕西娘家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但目前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也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标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卫群代理审判员  邹铁斌代理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洪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