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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松与罗丽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499号原告孙松,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丽娟,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松与被告罗丽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松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松���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