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松与罗丽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499号原告孙松,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丽娟,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松与被告罗丽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松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松���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