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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郝文义与吕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义,吕富志,郝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477号原告:郝文义,男,汉族,43岁。委托代理人:薛桂芝,女,汉族,41岁。被告:吕富志,男,汉族,51岁。被告:郝文玲,女,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义诉被告吕富志、郝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文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郝文义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郝文义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