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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铣、何亚庆、何晶晶与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铣。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亚庆。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晶晶。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柏,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贺相平,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钟福明,该组村民。上诉人何铣、何亚庆、何晶晶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铣、何亚庆、何晶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何铣、何亚庆、何晶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忠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