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某某与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吕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被告:吕某甲,男。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甲抚养费纠��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吕某某诉称:吕某甲是我父亲,我父母于2013年7月16日协议离婚,我归我母亲孙某某抚养,父亲吕某甲每月给我抚养费1000元,但是吕某甲从2014年1月一直没给付我抚养费,现我具文起诉,要求吕某甲立即给付我抚养费12000元。本院认为:因本案吕某某不能提供吕某甲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