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7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笔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笔辉,厦门欧美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长华,郑冬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91-2号申请执行人林笔辉,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欧美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茂华。被执行人林长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冬然,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笔辉与被执行人厦门欧美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林长华、郑冬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同时,本院亦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长华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06号3502室房产及车牌号为闽D×××××、闽D×××××车辆,并已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