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伟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伟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南侧大卖场西侧都士广场15层。法定代表人陈锦石。委托代理人刘柳青,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伟萍,1990年10月18日。本院在审理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伟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