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已协商和好,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正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