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罗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已协商和好,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正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