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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钱盛与许宵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钱盛,许宵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894号原告:陈钱盛。被告:许宵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钱盛与被告许宵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宵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钱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钱盛负担。审 判 员 柴学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