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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薛某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严某某,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